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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失效]

  任何地区或者部门不得限制、排斥本行政区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不得要求对本行政区的投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照顾或者保护。
  第六条 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建立和完善医药商品电子商务系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参加卫生行政部门按行政区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也可以自主选择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条 所有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都应在招标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集中招标采购领导机构,负责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合组建经办机构或者共同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三)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
  (四)确定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方法和工作程序;
  (五)确认中标品种,直接或者委托招标借机构与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依据药品购销合同验收药品,结算货款,保证购销合同在本单位的履行;
  (七)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应当参加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对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不进行公开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与招标、评标、定标有关的情况;
  (三)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六)不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药品,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和收费规定;
  (九)不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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