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是专业承包序列中的一个类别。获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按照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执行。
四、申请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申请并符合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