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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4号——《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行业标准》

  4.3.2.DDT         ≤0.1mg/kg
  4.3.3.五氯硝基苯(PCNB) ≤0.1mg/kg
  4.3.4.艾氏剂(Aldrin)  ≤0.02mg/kg
  4.4.微生物限度 :个/克,个/毫升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注射剂除外)
  4.5.除以上标准外,其它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规定。(如要求)
  5.检测方法
  5.1.指标检验
  5.1.1.重金属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E重金属检测方法
  5.1.2.铅:GB/T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3.镉:GB/T5009.15—1996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4.总汞:GB/T 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汞仪法)
  5.1.5.铜:GB/T5009.13—1996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5.1.6.总砷:GB/T5009.11—1996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5.1.7.黄曲霉毒素B(暂定):SN0339—95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检验方法
  5.1.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IXQ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测定法(附录60)
  5.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版一部:附录XIIIC微生物限度检查法
  5.2.其它理化检验:
  5.2.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执行。
  6.检测规则
  6.1.进出口产品需按本标准经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使用药用植物及制剂进出口绿色标志。
  6.2.交收检验
  6.2.1.交收检验取样方法及取样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6.2.2.交收检验项目,除上述标准指标外,还要检验理化指标(如要求)。
  6.3.型式检验
  6.3.1.对企业常年进出口的品牌产品和地产植物药材经指定检验机构化验,在规定的时间内药品质量稳定又有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型式检验每半(壹)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复检。
  A.更改原料产地;
  B.配方及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或停止出口后,恢复生产或出口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及取样同交收检验
  6.4.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者,为绿色标准产品。否则,在该批次中抽取两份样品复验一次。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符合绿色标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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