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2]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下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