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
专家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
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123号)
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驻俄罗斯联邦经商参处,驻哈巴罗夫斯克经商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以下简称
《协定》,见附件)已于2000年11月3日,由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俄罗斯联邦联邦、民族和移民政策事务部部长亚·维·勃洛欣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字。目前,双方已履行完
《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
《协定》于2001年2月5日正式生效。现将
《协定》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继续按照各部门分工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审批及入出境、居留等手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及国家外国专家局(法规与联络司)。
2001年6月3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
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短期劳务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则,将一国公民在对方国家从事短期劳务视为中俄两国极具前途的合作领域,同时根据在处理劳动力吸收和利用过程中的相互利益,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劳动市场的状况,达成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