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启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正常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4)事故模拟演习。
第十四条 司炉考试应保证公正、严防作弊,并按下列要求加强管理:
1.考核单位对工业锅炉司炉的考试应从统一规定的题库中选题;对电站锅炉和特殊类型锅炉司炉的考试,考核单位应先按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建立理论和实际考试的题库,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2.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考题进行确认;
3.考场须有严格的考场纪律;
4.考场须有安全监察机构人员或其授权人员监督检查;
5.主考人、监考入须在考卷及主评分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司炉培训和考试的有关资料,应与《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一起存档。
第十六条 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和考试合格的司炉,发放司炉证,并注明其类别。
电站锅炉的司炉,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司炉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锅炉应与司炉证类别允许操作的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持低类别司炉证的司炉要升为高类别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更换司炉证。司炉在操作新炉型前,首先应对设备进行熟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培训。
第十九条 司炉证每四年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应先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审的司炉证作废。复审内容如下:
1.审查司炉证中有无违章记载;
2.审查复审培训情况和复审考试成绩。
第二十条 司炉证全国通用。司炉跨地区工作时,应持在有效期内的司炉证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司炉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