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第十条 司炉理论培训教师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应由培训考核单位聘任,并将聘任人员名单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担任相应的培训教学和考试工作,其基本条件是:
1.理论教师须是从事锅炉专业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实际操作主考人员须是从事锅炉运行管理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Ⅱ类以上司炉证且不低于所考类别的司炉人员。
第十一条 司炉首次参加培训前,应填写《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式样见附录),并提供文化程度证件。
第十二条 司炉培训的时间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考试的培训时间
(1)理论培训时间: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80学时,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20学时,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0学时。
(2)实际操作培训或操作实习时: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个月,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3个月,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个月。
2.复审考试的培训时间应予以缩短。
第十三条 司炉考试命题应包括:
1.理论知识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传热、水循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各种锅炉的结构及其特点;
(3)锅炉安全附件的作用、结构、原理及保证灵敏可靠的注意事项;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联锁保护的作用、维护管理要求和操作注意事项;
(5)锅炉附属设备如给水、水处理、燃烧、通风、除渣、吹灰、消烟除尘等辅助装置及有关循环系统的结构特点、作用及操作要领;
(6)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及常用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管理和操作要点;
(8)锅炉常见事故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预防;
(9)锅炉停炉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
(10)锅炉安全法规规章中有关锅炉使用登记、安装、检验、修理改造、事故报告处理及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