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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允许操作的锅炉                                    类别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Ⅰ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Ⅱ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Ⅲ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 Ⅳ


  第五条 司炉的基本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度要求: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司炉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第六条 司炉的培训和考核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组织司炉培训考试单位的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统一审定工作;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教学程序、教案,监督检查教学质量,对考试现场及评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组织司炉培训考核的单位,可以是锅炉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司炉数量特别集中的锅炉使用单位。这些单位必须提出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书面申请,经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条件,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方可开展这项工作。

  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司炉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可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八条 组织司炉培训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

  2.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场所、设施及器材;

  3.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教学程序、教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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