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质检[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适应当前锅炉司炉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发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定。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1年6月22日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第二章 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