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化肥等
 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函[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现将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化肥、农药、溶解乙炔、橡胶制品(包括汽车V带、高压钢丝编织胶管、难燃输送带、“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刹车皮膜)等四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化肥等四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一律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
  三、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按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其中化肥产品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产品分别由各审查部负责组织。
  四、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药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溶解乙炔审查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审查部。农药、溶解乙炔和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农药、溶解乙炔和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
有关工作。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职责:
  1.负责化肥等四种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细则的宣贯。
  3.汇总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制定审查工作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化肥产品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5.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