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法[2002]18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七月十一日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依法严肃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建设、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向建设部举报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由全国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等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由建设部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建设领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