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2]2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界址测量工作,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现将《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由我局批准的海域使用论证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作为海域使用测量临时资质单位,依照本办法承担海域使用测量任务。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2002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测量管理,促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域使用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对海域(包括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位置、界线、面积等开展的测量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测量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量基准和坐标系统,遵循国家有关海域使用测量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海域使用测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在海域使用测量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量资质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者拍卖海域使用权,应当委托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进行海域使用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