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健全检验检疫机构内部工作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商品被国外检出问题的,逐个环节查找原因,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企业或检验检疫机构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强化对工作质量的监督稽查,重点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抽查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质量,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重大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事故。
8.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总局对于掌握的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出预警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于本辖区内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和各级检验检疫人员,都有向本级机构和上级部门报告出口商品质量情况的义务,发挥全系统预警机制的作用。
9.进一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业务部门职责和权利。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根据当地出口商品特点和检测任务、人员结构等条件,合理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划分商品管辖权和职责范围,制定明确细致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地履行职责。
10.加强对代理报检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报检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对报检人员、代理报检企业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报检人员的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加强对代理报检企业的许可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报检报验规定,虚报、瞒报产地、到货地和其他内容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转变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切实从源头提高出口商品质量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企业的需要,积极将检验检疫把关向生产领域延伸,从源头上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
1.加快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重点的转移。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把监管重点转变到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方面上来,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对不同的出口企业和商品区别对待。根据产品结构特点、企业管理水平、贸易性质等,进行危险特性、风险评估分析,实行关键点控制,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不稳定企业的监督管理。
2.加强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工作,严格出口卫生注册制度。实行出口动植物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监管,既注重硬件的考核监督,又要注重原料进厂、残留检测、加工处理、分割包装、卫生监督、冷藏入库、成品检验、运输出口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