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2年4月29日 国质检办[20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挂靠单位:
贯彻中央“走出去”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是质检部门的重要任务。各级质检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质检工作,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当前质检工作的实际,特就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推动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共33条)。
一、严格依法把关,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在出口商品质量把关中,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坚决克服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管理薄弱的问题,完善和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和监督检查机制,实现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严格控制,确保出口商品质量。
1.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把好国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岗位职责,严格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督促各级检验检疫人员严格依法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严格执行各项检验检疫规定,杜绝不检验检疫就放行的问题。
2.加强对重点商品、敏感商品的检验检疫。对总局预警商品、出口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和被国外多次检出问题的商品,要进行严加检验,按规定加大抽样比例。
3.加强对重要检测内容和项目的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组织实施检测过程中,必须明确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必须填写的检测结果。开具送检单不得使用模糊、不规范用语,并做好有关原始凭据、记录的保管工作。
4.强化证单管理。严格检验检疫业务流程、空白证单、签证印鉴和计收费的管理,认真按有关规定办事,规范检验检疫人员行为。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针对人员岗位流动情况,加强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明确工作责任,实行谁检验检疫谁负责。
5.加强证单附件管理。对报检过程中规定由企业、农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格文本、检测报告、证明函件和其他附属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对强制性认证产品要认真查验证书,无证者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测报告、证明函件,必要时通过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调查予以确认。
6.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封识、标志、标签、批次和包装的管理。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加强对出证放行出口商品标志、标签、封识和批次管理,保证货证相符。对出口货物使用的普通包装、危险品包装等,严格执行总局有关规定,避免错用混用,对重要、敏感出口货物实行监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