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2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布《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部长 石广生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外经贸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外经贸部在确定和调整国营贸易企业名录时商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第七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以及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必备条件的企业,经外经贸部登记备案,可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外经贸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前将征求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条件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制定,并由外经贸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