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全部透支款时,先还以前月份透支利息,再计算截止还款日的透支利息,还清当月透支利息后,偿还透支本金;持卡人不能一次偿还全部透支款时,先还以前月份透支利息,再还本金,不足偿还部分继续计算透支利息。
第三十七条 金穗准贷记卡透支按发生的期限分四类管理:
(一)正常透支:指时间在60天内的透支;
(二)逾期透支:指时间在61天至180天之间的透支;
(三)呆滞透支:指时间在181天至720天之间的透支;
(四)呆账透支:指时间在721天以上的透支。
第三十八条 对透支户要进行单独监督和控制,对透支及时清分和追索,尽可能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卡行每日打印新发生的透支清单,每月打印全部透支清单。信控人员对透支户进行逐户分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透支未超过限额和期限的,通知持卡人其账户已出现透支。
(二)透支超过限额或期限的,以书面形式向持卡人催收,通知其还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证人,请其督促持卡人还款。
(三)催收满15日仍不能还清透支款项,按照担保方式不同进行如下处理:
1.持卡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立即向保证人发出承担偿还持卡人债务的通知书。
2.持卡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将质押金转入持卡人备用金账户抵偿透支款项。透支本息小于质押金额的,按照定期储蓄存单部分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相应降低持卡人的信用等级,质押金额不符合最低规定的,通知持卡人到银行补足款项或提供其他担保;透支本息等于或大于质押金额的,按照定期储蓄存单提前支取的规定办理,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讨。
3.持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依法处理抵押物冲抵债务。透支本息小于处理所得金额的,多余款项存入持卡人备用金账户,要求持卡人提供另外的担保方式,否则,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取消其继续使用金穗准贷记卡的资格;透支本息大于处理所得金额的,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讨。
(四)对于拒不偿还债务的,通过诉讼程序追偿或公安机关追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挂失与止付
第三十九条 金穗准贷记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挂失以书面挂失为准。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是发卡行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的辅助措施,但不承担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责任。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应尽快办理书面挂失。
持卡人可到就近银行受理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异地卡必须在挂失地发卡中心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时,持卡人应填写“金穗准贷记卡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交纳挂失手续费。异地卡挂失应在取得发卡行授权后予以办理。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受理持卡人书面挂失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向其说明。
第四十条 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在二周内为其补发新卡。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未补领新卡前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行同意,方可继续使用原卡;已补领新卡的,应将旧卡交回发卡行,新卡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后,持卡人根据需要可填写紧急取现申请表申请紧急取现,经办行为其办理紧急取现业务一次。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必须通过电话索权。办理紧急取现时,经办行凭挂失申请书回执确认挂失人身份,填写紧急取现单(或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经发卡行授权、经办行主管人签字同意。紧急取现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行可对持卡人的金穗准贷记卡进行止付:
(一)卡书面挂失;
(二)超过发卡行核定的透支限额或超过透支期限;
(三)个人卡主卡对其附属卡止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
(四)保证人撤销担保,发卡行主动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