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规定交存备用金和交纳年费;
(三)须向发卡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领金卡的单位必须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状况好、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和良好信誉;
(五)申领金卡的个人必须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申领员工卡需提供县级以上农业银行人事部门证明。当持有员工卡的职工离开农业银行时,应由发卡行会同原提供证明的人事部门收回员工卡。员工卡持卡人不得申领附属卡。
第五条 申领个人卡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三种。当持卡人不偿还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而形成的债务时,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质押方式或抵押方式担保的,发卡行有权依法处置质押权利凭证或抵押物。
(一)保证担保。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对其担保的持卡人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民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同一保证人最多只能为3人提供保证,不允许循环保证。家庭财产共有人不能相互保证。保证期间按保证人与发卡行在《领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确定。持卡人换领新卡时,保证人如未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退保要求,视同继续保证,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如保证人要求解除保证责任,须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在发卡行同意后可解除保证责任。发卡行接到保证人的退保申请,应及时通知持卡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持卡人仍未另外提供保证人或担保方式,可对该卡进行主动止付。发卡行主动止付满30天,确认持卡人还清全部债务后,可同意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如持卡人另外提供保证人,保证期间从前一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开始。
(二)质押担保。指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申领人可以当地农业银行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向发卡行质押,发卡行不得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权利质押,也不得接受动产质押。质押担保的,由发卡行与申领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存单金额:金卡不少于5万元,普通卡不少于2万元。以质押方式担保的,其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80%。质押存单在金穗准贷记卡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前,持卡人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发卡行应对质押存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停止办理该存单的支取手续,对其妥善保管。
(三)抵押担保。指申领人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向发卡行提供抵押物,对持卡人因使用金穗准贷记卡形成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发卡行有权按
《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抵押时应由有权部门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办理抵押物登记,由发卡行与申领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物的价值不得少于“质押担保”款规定的金额。
第六条 为防范风险,各发卡行须对申领金穗准贷记卡的单位、个人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真实、齐全等。
发卡行应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审定是否为其发卡。如同意发卡,确定其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
对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卡行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保证人签字应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或由发卡行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章 开户及销户
第七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准贷记卡,须按规定填写“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协议》,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收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发卡资格的,尽快予以发卡,最长不得超过30天。发卡行为申领人开立记名账户,要求其按照规定的起存金额交存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