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购物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信用卡账户内办理。发卡行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发送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可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发卡行30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持卡人备用金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用于消费时可在发卡行为持卡人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单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不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将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发卡行为其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二条 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须由原申领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证明,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损失,由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书面挂失,并交纳挂失手续费,挂失手续费50元。在银行受理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持卡人也可凭密码对账户进行控制,凡与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信用卡与密码分开妥善保管,以避免金穗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密而遭受损失。
第十五条 金穗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发卡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单位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准贷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领及担保
第四条 金穗准贷记卡申领条件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更换和注销。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凡居住户口在发卡行所在地并在当地工作,或在发卡行所在地工作、具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两年以上证明,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金穗准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家庭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金穗准贷记卡持卡人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金穗准贷记卡章程,履行《领用协议》,按照发卡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有效担保,无当地正式居住户口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两种(含)以上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