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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和《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1日 农银发[20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精神,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金穗准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信用卡只限在中国使用。
  第二条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协议。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还需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以保证担保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以质押方式或抵押方式担保的,质押物金额或抵押物价值:金卡不少于5万元,普通卡不少于2万元。
  第五条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可定为一年或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申领金穗信用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其中,金卡每年50元,普通卡每年20元。有效期为两年的卡,两年年费可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费概不退还。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到发卡行换领新卡。持卡人如不准备继续使用金穗信用卡,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通知,将金穗信用卡退回发卡行,申请办理销户。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
  第七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需支付1%但最高不超过10元的手续费;异地办理转账业务,按每笔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八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密码可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查询账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取现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存取现金标准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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