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2月16日 农银发[2000]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
(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
(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
(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
(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业务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