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2000年2月16日 农银发[2000]12号)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 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发卡银行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