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出质人须同时到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质押凭证清单》。
第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权利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有价权利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2)借款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贷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3)借款人是否以他人的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调查责任人认定调查内容属实后,在审批表上签注明确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贷款审批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责任人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有关材料和内容,对借款人尽快作出“贷”与“不贷”的明确答复。同意贷款,要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通知贷款调查责任人办理有价权利凭证止付手续。办理未联网的他行(所)存款凭证止付手续的,要填写《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1)办理止付手续。调查责任人将质押凭证收存并凭《个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办理凭证止付手续,同时经审批责任人复核。(2)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审批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同借款人、出质人共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由贷款行、借款人、出质人各执1份。(3)发放贷款。由贷款行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质押物保管。质押权利凭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归还。借款人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凭证质押清单》取回有价权利凭证。若借款人将《凭证质押清单》丢失,应向贷款人申请挂失。
借款人可采用现金、个人支票、有价权利凭证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纳入“7273”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 贷款发放收回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实行营业网点会计或外勤信贷员调查(调查责任人)、所(柜)负责人审批(审批责任人)、储蓄事后监督或专职检查员检查(检查责任人)的责任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