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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3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农银发[200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73号)精神,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柜台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质物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质押物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
 第五条 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本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对以本行(所)开出的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行(所)开出的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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