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合同》(ABCS〔2000〕3005),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信用证押汇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将全套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办理押汇,并将《出口押汇呈批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出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五十九条 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六十条 客户出口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归还押汇本息,同时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六十一条 发生出口押汇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出口押汇贷后管理,掌握客户贷款去向、监督客户出口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押汇本息的安全回笼。
第六十三条 出口押汇款项的追索。如遇开证行或进口商拒付,按《出口押汇合同》的规定,农业银行有权向客户追索押汇款项及利息。
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或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项下出口押汇应严格控制办理,须落实客户追索或出口信用综合险。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期限超过最高额担保期间的单笔贸易融资业务,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六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客户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客户归还或提前归还融资款项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融资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额度项下的融资款项的;
(二)融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欺骗银行,已经或可能造成融资损失的;
(三)融资企业擅自改变融资用途的;
(四)融资企业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融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融资企业有损害农业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者,总行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