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出口打包放款合同》(ABCS〔2000〕3008),发放贷款,并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打包放款金额锁定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四十七条 打包放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四十八条 打包放款的期限从发放之日起至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或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满后21天。
第四十九条 打包放款的利率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第五十条 打包放款发放后,客户部门在信用证正本注明“已办理打包放款”,及时通知国际业务部门,并将《打包放款呈批表》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信用证项下收汇后,国际业务部门通知客户部门安排客户还款。打包放款本息清偿后,客户部门恢复客户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十二条 打包放款展期只能凭信用证有效期修改书向农业银行申请,展期只限一次。
第五十三条 发生打包放款逾期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须严格打包放款贷后管理,监督客户专款专用,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出口商品的生产进度、商品质量、了解其履约和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打包放款的安全回笼。
第十一章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出口押汇时,应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6),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正本及全套出口单据;
(二)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
(三)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客户部门接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客户部门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附件7),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
(二)国际业务部门进行审证、审单工作,填写《出口押汇呈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国际业务部门不同意办理出口押汇的,不得放款。
(三)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