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修改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信用证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修改的:
1.客户部门审核信用证修改:
(1)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信用证修改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信用证修改后的金额、期限是否有变更,是否落实了付款保证;
(4)信用证修改是否会影响企业原定的销售计划或生产计划。
2.客户部门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附件3),提出调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
3.国际业务部门审查信用证修改,并填写《信用证修改呈批表》,提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意见。
4.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5.经审批同意后,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开出信用证修改,并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客户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呈批表》复印件交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信用证修改未涉及商品种类、信用证金额、期限、有效期修改的。客户部门将客户的申请资料送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开出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修改开出后,国际业务部门将信用证修改副本及有关资料退客户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索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际业务部门审单,并将审单结果填入《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ABCS〔2000〕3013),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复印件交客户部门;
(二)客户部门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在《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确认是否付款/承兑;
(三)客户部门将确认后的《进口信用证到单/付款/承兑通知书》退交国际业务部门;
(四)国际业务部门确定对外付款的,将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交客户部门。客户部门通知客户拿取单据,并在信用证付款日前将款项划至国际业务部门对外付款;国际业务部门确定拒付的,在对外拒付后,将结果通知客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应相应扣减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信用证中有缢短装条款,在扣减额度时,以信用证上限为准。信用证修改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在扣减额度时,应扣减增加的金额;信用证修改减少信用证金额的,应保持原有扣减额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信用证垫付的客户,客户部门应立即停止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使用。待客户归还全部逾期融资款项后,客户部门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考虑恢复该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证开立后,客户部门对客户实行业务跟踪管理,负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档案管理、监测使用,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督促客户将款项全额缴存和信用证付款后及时恢复额度。
第八章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 客户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向农业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填写《进口押汇申请书》(ABCS〔2000〕3003),客户部门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