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五)出口贴现,系指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经承兑后,在到期日前,由农业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减贴现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六)打包放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出口销售合同和国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的备料、生产、定货和装运等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农业银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八条 客户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对外履约信誉好,在农业银行无不良结算记录;
(三)有经常性、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良好;
(四)生产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收付汇状况良好;贸易性企业进出口货物有明确的销路,市场前景良好;
(五)符合农业银行各项贷款管理制度中其他对借款人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九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口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按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第五章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可直接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内部统一授信客户中与农业银行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进出口业务比较频繁的,经办行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统一授信额度及期限内,为其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第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客户,未核定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可在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内,遵循审贷分离制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原则,参照本办法具体业务流程,提供足额担保后逐笔逐级审批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