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并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目。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会计科目设置和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一)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并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需由借款人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表;
3.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发放担保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按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参照
《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要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的,要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