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2.《学生证》;
3.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4.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由学校集中推荐。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信用或担保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提供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提交有关的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3.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担保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5.《
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限额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
第十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利率的50%由中央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贴息部分按季结息。各行按季向总行上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并下划一级分行。地方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从贷款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按
《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息、结息;对借款人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毕业后一个月内结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后产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随本清,也可以按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自次月起,逐月、逐季、按年分期归还,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