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发放的无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常规贷款管理。其中,对高等学校新录取入校前的学生发放无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2000年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2000〕5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分(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