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在农业银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八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上级行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 农业银行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十条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农业银行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的利率调整、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需凭委托方的书面通知以及借款人的同意认可方能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农业银行总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1)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样本、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