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2日 农银发[20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 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 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
第六条 委托贷款的受理。农业银行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本行借款,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