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买方信贷贷款的发放,实行买方企业所在地农行向买方企业直接发放贷款的形式。也可以实行在贷款审批完成后,由买方用户将商业汇票向指定农行申请银行承兑。卖方企业可持经承兑的汇票向农行申请贴现。
第二十六条 买方信贷贷款发放金额一般不超过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金额的70%,最高不得超过85%。
第二十七条 买方信贷贷款期限一般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5年)。
第二十八条 办理买方信贷,一般由买方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为借款人或第三人,也可由卖方企业提供担保或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方式。如买卖双方自愿也可由买卖双方企业对买方信贷承担双重担保,或由卖方企业对买方企业不能按时还款部分实行设备回购方式提供还款保证。
第二十九条 买方信贷所涉及的货物(设备)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业务由买方信贷贷款承贷行代理。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的买方信贷,各级行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落实,除客户的原因或贷款条件发生变化,确实不宜贷款外,原则上应给予贷款支持,及时发放贷款,不得借故拖延不办。
第三十一条 凡是办理买方信贷业务的行,要指定专人负责买方信贷业务,各级行要建立买方信贷业务台账,按时上报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买卖双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或有意扩大买方信贷额度套取贷款的,一经发现,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