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买方信贷计划及资金配置
第十四条 买方信贷计划包括买方信贷总额度和买方信贷贷款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买方信贷总额度,列入总行信贷计划。
第十六条 买方信贷贷款年度执行计划。根据协办行申请,在买方信贷总额度内,由总行向协办行下达买方信贷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协办行要监督经办行买方信贷贷款计划使用和贷款进度,买方信贷贷款发放后,要及时报总行备案。总行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及时调整买方信贷项目贷款计划,监督协办行买方信贷贷款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买方信贷的资金需求,实行优先的原则,确保买方信贷项目贷款计划的落实。
第十九条 协办行将买方信贷贷款计划纳入协办行的资金营运计划,并随贷款计划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章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框架协议,卖方企业直接向主办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买方企业向经办行提出买方信贷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主办行将卖方企业买方信贷需求报总行,由总行对协办行下达项目建议书。经办行将买方企业买方信贷申请报协办行。
第二十二条 协办行在总行下达的项目建议书中,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项目依贷款程序审批并报总行审定。属于总行审批权限的,由协办行将买方信贷申请及贷款调查报告报送总行,由总行组织评估和审查。总行审批后,将买方信贷总额度及买方信贷年度贷款执行计划下达协办行,并同时抄送主办行。
第二十三条 协办行接到总行的项目计划后下达到经办行,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要认真审核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及主办行传来的有关单证,应买方企业要求及时将货款汇至卖方企业在主办行开立的账户,使卖方企业收到货款,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