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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支持卖方企业名单,批准对卖方企业提供总的买方信贷额度,审查、审批买方信贷项目,指导、协调各分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对买方信贷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研究解决买方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主办行负责推荐卖方企业并经总行授权与卖方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或买方信贷合作协议,审核上报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及时了解卖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发展动态,分析银企合作关系发展态势,跟踪落实银企合作协议执行情况,主动与协办行沟通信息,向总行报告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
 第七条 协办行负责所辖地区买方信贷管理,负责了解辖内买方信贷需求,落实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计划,在总行信贷授权范围内,按程序审查审批贷款,监督并定期上报买方信贷执行情况,及时与主办行沟通信息。
 第八条 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贷款申请,按信贷管理规定和转授权管理要求发放贷款,负责信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收回,密切与买方企业的银企合作关系,及时向省分行上报买方信贷业务执行情况。
 第九条 农业银行只负责对买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买方企业与卖方企业实现其购销经济活动中所购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时间等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购销双方依照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解决,农业银行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批准权在总行。

          第三章 买方信贷业务的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卖方企业提出买方信贷业务及额度需求申请,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可对其开办买方信贷业务。
 第十二条 卖方企业应是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及国家重点发展行业中的支柱企业,应具备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大、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济效益好,并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愿与中国农业银行建立长期密切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买方企业必须是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资产负债率低于70%、经营管理好、能按期还本付息,并愿与农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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