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包括对外检查和对内检查。对外检查是指贷款发放后,派驻公司信贷员或信贷组对借款人贷款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对内检查是指上级单位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对贷款逐笔进行跟踪检查,并按月提交贷款检查的书面报告。定期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是否按预定的设计要求和计划工程进度施工、竣工、出售和运行;
(二)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实际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贷款归行和还款付息情况;
(四)对建筑安装贷款,要检查借款人材料储备是否正常,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清理收回,是否向外单位投资,或垫资承包等问题;
(五)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上级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组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对内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督促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报告;
(二)及时发现和反映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对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组的贷款跟踪管理工作情况和所辖大额贷款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组、上级检查单位发现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随时向有关领导、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无故离岗、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二)实行联营、改制、合作、分立、破产、资产重组、项目有偿转让等投资主体变更;
(三)企业发生法律纠纷和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改变项目设计,项目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下降,亏损持续、大量增加;
(五)不接受信贷监督,资金体外循环,贷款逾期、拖欠利息;
(六)未经贷款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让或进行再抵押;
(七)抵押物遭受火灾等重大灾害,损失严重;
(八)改变销售策略,项目销售不畅;
(九)其他加大贷款风险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收回。对以在建工程作开发贷款抵押并提供配套按揭贷款的项目、楼盘,在产权过户给置业者、办妥产权变更手续、按揭贷款抵押转为房产抵押的同时,收回该楼盘、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以避免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