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向不符合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有关条件的客户授予信用;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二十八)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加工核实的信息审批信贷业务,造成损失的;
审批信贷业务时应用政策法规不当,造成损失的;
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
(二十九)经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反映的上级行审批项目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
上报的有关信贷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三十)经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接手的信贷业务因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
对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展期不报告备案的;
对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业务,不按总行规定配备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和实施定期检查反馈制度的;
存在以贷收息的经营行为。
(三十一)对信贷决策流程其他环节的有权决定人违反信贷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制度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二)在开发和巩固优良客户以及发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决策时机导致农业银行损失的,原则上可比照对主责任人的处罚规定,予以惩处。
(三十三)建立信贷决策流程岗位离任责任追究制度。对离开信贷决策流程岗位后,发现在原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仍要依法规追究责任。
九、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十四)建立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经济与投资信息采集储备功能,使信贷决策行为建立在全面、及时、真实的经济信息的基础上,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三十五)建立行业技术专家咨询制度。要在系统外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咨询机构、科研生产部门中选聘一批行业技术专家,对大额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和高风险类贷款的行业、技术、产品风险状况进行评审。评审报告送交贷审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