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建立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例如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预警信号,要及时向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报告,原审批行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修正决策内容,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十九)规范贷款展期的决策行为。贷款展期实行经营主责任人审批备案制。基本流程为:经营行客户部调查、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经营主责任人审批,并报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二十)规范还旧借新贷款行为。办理还旧借新贷款要严格执行信贷授权管理规定,按照新发放贷款条件掌握。严禁以贷收息行为。
(二十一)建立经营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原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参与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八、加强对主责任人的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二)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稽核部门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信贷决策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主责任人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调查主责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条件套骗银行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四)调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二十五)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二十六)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按照制定规定进行审查,误导有权审批人;
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有权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