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规范贷审会议事规则。
贷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持人不参与贷审会投票表决,只在会后形成的表决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审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报主任委员审批。
实行重大项目经营行列席制度,大额贷款项目、风险大的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的经营行或上报行可列席有权审批行贷审会,补充说明情况,但在表决前退席。
委员实行无记名表决方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审议可行。
规范主任委员审批行为,对贷审会审议可行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审议不可行的信贷业务,不能行使一票赞成权。
建立复议制度,贷审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不同意或多数委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论证的信贷业务,可指定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论证意见,报下次贷审会复议,复议只限一次。
六、建立主责任人制度,严格责任界定
(十五)建立主责任人制度。建立调查主责任人制度,对报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审查主责任人制度,对审查的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建立审批主责任人制度,对信贷业务负审批责任;建立经营主责任人制度,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贷后监管、债权保全和本息收回负责。
(十六)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经营行在权限范围内办理信贷业务,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经营行报批超授权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管理行在权限内拓展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管理行拓展的需报批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市场开发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属地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十七)报批的信贷业务,必须书面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对报批的信贷业务没有书面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上级行不得受理,有权审批行不得审批。
七、规范贷后管理的决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