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股票质押贷款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要建立质押股票电子台账登记制度,每天向总行通报全行前一天质押股票的种类、数量、价值变动情况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控制质押股票的有关风险比例。
第二十三条 开户行发放贷款后,应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贷款的跟踪管理。主要工作有:
(一)负责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的台账登记监测和贷款本息清收。
(二)对证券公司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诉讼案件等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同其他银行往来迹象,要及时向行长和审批行报告。
(三)建立质押股票市值变动台账,每天对质押股票的市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登记。
(四)建立警戒线制度。对质押率降至警戒线或质押股票出现十六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开户行并要求证券公司追加、置换质押股票或在开户行资金账户内增加存放资金。警戒线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100%=130%。
(五)建立平仓线制度。对质押率降至平仓线时,应及时出售质押的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所得款项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清偿。平仓线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100%=120%。
第二十四条 质押股票的保管及处分权。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质押股票和存放在资金账户资金的处分权均属农业银行。除法院外,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动用或冻结。
第二十五条 质押股票的置换管理。证券公司可向开户行提出申请进行质押股票(部分或全部)置换。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审查同意后,可与其重新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农业银行重新出具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质押股票的出售管理。在质押合同生效期内,证券公司可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卖出质押股票(部分或全部),开户行同意后,按照证券公司的指令进行出售。出售部分必须进入开户行资金账户存放,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多余款项退证券公司。
第二十七条 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转赠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股票一并质押。发生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购买随质押股票一并质押。证券公司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其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