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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的调查认定。调查证券公司是否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控制财务风险。
  (二)贷款用途调查认定。证券公司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向客户融资。
  (三)质押的股票风险调查认定。向证券登记机构核实股票的真实合法性。农业银行接受证券公司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6个月内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股票;
  5.除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外,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
  6.一家证券公司质押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已超过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10%的部分;
  7.超过农业银行已经接受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10%的股票。
  (四)拟定质押贷款金额。开户行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根据贷款质押率确定贷款金额。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计算公式为:
  质押率=贷款本息/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质押贷款金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开户行信贷管理部审查。主要内容是:
  (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二)依据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质押股票的合规合法性,向总行查询第三款6、7项规定的内容;
  (三)质押贷款金额确定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开户行行长审批。开户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根据信贷部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开户行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同证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ABCS〔2000〕1001号)和权利质押合同(ABCS〔2000〕2004号)。如有必要,在签订两项合同之外,可再签一份有关特性条款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办理登记。签订合同后,开户行同证券公司同时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核实质押股票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转移至开户行特别席位下存放,并向农业银行出具股票质押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开户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后,应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就贷款金额、质押股票种类与数量向授信审批行信贷管理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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