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申报文件。包括证券公司基本经营情况的调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拟定方案等。
(二)《最高额综合授信申请书》。
(三)证券公司财务报表。
(四)证券公司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五)开户行对其他合作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授信审批。
(一)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复查,重点内容是:
1.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2.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
3.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的准确性。
(二)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审查后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1.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召开贷审会,听取贷审会审议意见;
2.有权审批人根据信贷部审查意见和贷审会审议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签订授信合同。开户行根据有权审批行的审批意见,同证券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ABC〔2000〕5009)。
第三章 股票质押贷款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管理下开户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特别席位。开户行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资金结算账户,专门保管和处置质押的股票以及相关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证券公司在授信有效期内,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质押股票状况等。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接受申请后,确认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认为可以受理,通知证券公司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ABCS〔2000〕1003号,下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质押股票的权利证明文件以及其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业绩;
(四)农业银行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开户行客户经理部调查。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