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农业银行对证券公司原则上采取公开统一授信管理方式,有权审批行为总行。
第六条 授信申请。证券公司向农业银行开户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信用需求以及其他合作事项等。
第七条 授信受理。开户行客户经理部接受申请后,认为可以受理,通知证券公司填写《最高额综合授信申请书》(ABC〔2000〕5008号),并要求提供以下详细材料: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三)贷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四)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农业银行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授信调查。开户行客户经理部负责调查认定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必须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
(二)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所有者权益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保证金)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8倍;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或交易风险准备金已达到注册资本20%的;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
(七)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期限: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8-上一年度负债总额-上一年度可认定的或有负债
授信期限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九条 开户行报批。开户行客户经理部完成调查评价报告,经本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和贷审会审议,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报批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