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20日 农银发[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批准我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为规范这项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和授权。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备案。
二、总行授权开办此项业务的行,需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批复》(银复〔2000〕61号)和总行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办理备案手续,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三、在开办此项业务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防范贷款风险,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0〕40号)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为股票)出质质押,向农业银行申请获得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为10%。
第四条 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统一授信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