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要求向社会公开信用等级的农业银行的信贷客户;
(二)要求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客户;
(三)委托农业银行评估资信的客户。
第十七条 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定的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企业提出申请,由开户行受理并逐级上报一级分行;
(二)委托评定。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与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其组织信用等级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评审定级。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委托行,经委托行贷审会审议后,由贷审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等级。
(四)等级发布。农业银行一级分行将评定等级通知企业,或按照企业的书面要求向社会发布。
第十八条 委托评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农业银行有权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有效期内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对委托评级的农业银行信贷客户,开户行要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定期复测等级,加强监管,适时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农业银行应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料,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银行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
(二)擅自向企业透露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评定标准;
(三)擅自向企业透露农业银行信用等级内部评级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银发〔1997〕224号)和《关于在实施客户统一授信中做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农银贷一〔199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测评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