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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测算企业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若数据收集困难,则可剔除利息偿付率和到期信用偿还率指标,满分按79分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
 第十一条 被评企业存在对其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如违规经营、未决诉讼、大案要案、母(子)公司经营恶化等,应酌情扣分、降低或连续降低信用等级。

           第四章 内部评级规定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内部评级程序为:
  (一)组织初评。开户行信贷部门组织信贷人员深入企业调查,搜集企业基本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领导者及职工素质、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核实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计算、评定,写出初评报告,并经开户行信贷部门审查初定和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和有关资料报二级分行。
  (二)评审定级。二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级的企业评审定级;对信用等级初评为AA级、AAA级的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并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定级,并报总行备案。对初评不实、资料不全或企业上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要退回原评级行重新调查、核实和评定。
  (三)检查调整。各一级分行要对辖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内部评级每年评定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完成。评定的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开户行在每季末复测一次企业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发生明显变化的企业,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加强监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必要时可重新评级和调整,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五条 跨行政地区设立的集团性企业信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行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评定,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直接组织评级。

            第五章 委托评级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企业信用等级,由农业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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