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13日 农银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业银行为保证银行信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企业法人客户、合伙类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
(一)内部评级。是指农业银行信贷部门自行对已经或申请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二)委托评级。是指农业银行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特定范围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业银行在评级工作中涉及企业的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分类
第六条 除未投产的新建企业外,农业银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为:
(一)已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的企业;
(二)向农业银行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
(三)需要农业银行提供资信证明的企业;
(四)自愿申请或委托农业银行评估资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