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应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4日 农银函[20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行应付利息的计提和核算,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应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行要根据本行情况抓紧做好辖内机构的各项相关准备工作。对于运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行,其会计、科技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待总行具体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抓紧落实;对于仍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其上级行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附: 中国农业银行应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有关应付利息管理的规定,规范应付利息的计提和核算,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各项存款,包括本、外币单位(对公)、储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应按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单位(对公)定期存款按季于2、5、8、11月末日预提;按规定结息日(3、6、9、12月20日)结息的单位(对公)活期存款,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计算,可按结息日预提应付利息。有条件的行可按月预提应付利息。
(二)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存单利率)预提应付利息,活期存款按计提日挂牌利率预提应付利息。
(三)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全部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
(四)应付利息原则上以营业网点为单位预提。
二、预提方法
(一)应付利息暂按当季(月)存款存期预提。
(二)活期存款按当季(月)存款积数和活期存款利率预提应付利息。
(三)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预提应付利息。实际支取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利息与预提的活期存款利息的差额补提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