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比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00%
(五)固定资产利用率=在用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100%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行将按超计划的一定比例扣减下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全行。
第四十三条 对越权审批基建项目、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超面积、超概算等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不遵守固定资产购建程序、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导致工程、设备质量低劣,造成资金浪费或损失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以资抵贷形成的固定资产,未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报批,擅自自用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正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行行长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甚至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长及有关责任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修订、补充,解释权属总行。
第四十九条 各行必须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