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等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冲出账外,俟报废时才能作账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系统内调拨,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实行无偿调拨必须经总行或一级分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作账务处理。
一、房屋及专用设备、设施需要报废的,经房管、车管部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取得相关证明,接处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二、其他一般性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确已失效等原因无法修复需报废的,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盘亏、盘盈由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固定资产盘亏按权限经批准后注销其账面价值,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盈经批准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因出售、置换、对外投资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单位价值50万元(原值,下同)以上,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置换应坚持有利于减少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有利于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的原则。